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中国人才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人才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Talents Society”,英文缩写为“C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人才研究工作的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研究新形势下人才发展的新实践、新思想、新观念,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人才理论,为建设人才强国提供思想和理论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系统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才理论。
(二)宣传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保证。
(三)抓住人才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探索,支持创新,认真总结经验,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人才理论,为党和国家制定人才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为建设人才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理论支撑。
(四)促进人才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各行各业人才发展提供咨询服务,荐举人才,推动人才理论应用繁荣发展。
(五)加强人才学科体系建设,提升学科层次,拓展研究领域,创新研究工具和研究方法,推进人才思想和理论的系统化。
(六)加强人才理论研究机构和人才理论工作者队伍建设,培训人才研究队伍,促进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人才合作研究,包括加强人才培养单位、人才使用单位和人才理论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
(七)加强人才理论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学术交流活动,翻译国际人才研究名著,系统研究国际人才发展经验。
(八)加强与地方各级人才研究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为地方各级人才研究社会团体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4、在人才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和一定的影响;
5、推动并从事人才研究工作。
(二)单位会员的条件
具备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才研究机构或相关社会团体;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从事人才研究的事业单位;
3、国内有关人才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教学和科研机构;
4、在人才工作、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成绩卓著的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的条件
具备基本条件的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积极进行人才和人事问题研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报刊(不含内部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二篇以上的人员;
2、具有中级以上与人才研究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热心从事人才研究工作的人员;
3、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领导工作、组织人事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单位会员
1、由单位提出申请;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1、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
2、提交本人简历及工作、研究情况的说明;
3、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申办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名额及其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才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遵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用于开展本会工作,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8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